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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悬赏1万元寻猫”却反悔,维护契约是最大的诚信|荔枝时评

2022-11-30 08:22:43 1615

摘要:文/沈彬(作者沈彬,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,资深评论人;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、荔枝网独家约稿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)杭州一个小区有业主丢了猫,在业主群里重酬寻猫:若有好心人能提供线索帮助找到,我们愿以10000酬谢。结果,邻居“牛妈”发消息称:自家...

文/沈彬

(作者沈彬,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,资深评论人;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、荔枝网独家约稿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)

杭州一个小区有业主丢了猫,在业主群里重酬寻猫:若有好心人能提供线索帮助找到,我们愿以10000酬谢。结果,邻居“牛妈”发消息称:自家空调室外机旁躲着一只猫,还附上照片。经确认,这就是失主的猫,然而,剧情很快反转。

事后,失主拎着果篮、小礼品来“牛妈”家里表示感谢,但就是不提1万块酬金的事。“牛妈”在微信上向失主追问,失主却反口说:你们没认出来是谁家的猫,这个钱已转了别人。更令人惊讶的是,小区的一个宠物群截图显示,群友在给失主“支招”,教她谎称这10000元酬金给了别人。

寻猫时承诺的1万元该给吗?“牛妈”现在索要这1万元,算不算“趁人之危”,算不算“不当得利”呢?一只猫本身也值不了1万元,却要付1万报酬,这公平吗?

“套路”再多,法律只有一条。当初,失主在业主群里发的“悬赏寻猫”,不仅是一个承诺,更已构成了《合同法》里的“悬赏合同”。失主要受其自身意思表示的约束,这也是受到法律规制的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三条规定: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,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除非悬赏有《合同法》第52条规定的“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利益”等情形。

从法理上说,悬赏不是赠予,赠予是可以在给付之前单方面撤销的,但悬赏是有对价的。悬赏行为是“为了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合同”,已经构成了一个契约:悬赏者支付自己承诺的报酬,相对人则按要求完成任务。

有人会说,猫本身不值1万元,“牛妈”只是轻松地拍了一张猫的信息,根本不值1万元,这算不算“不当得利”呢?这算不算“趁人之危”呢?还是那一句,这是一个“悬赏合同”,是有法律效力的。当初重谢1万元是失主自己提出的,并没有受到威胁、强制。

相反,如果当时的情况是“牛妈”抓到了猫,要挟失主必须拿出多少钱,否则就不还猫——这种情况之下,失主做出的承诺倒是可以撤销的。因为这是失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,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属于《合同法》所规定的“可撤销合同”。另一方面,非法占有他人合法的财产,不予归还,这属于《民法》上的“不当得利”。如果强制侵占别人遗失的猫,或者索要高价,情节严重的,甚至可能被追究“侵占罪”或者是“敲诈勒索罪”。

所以,“主动承诺给”和“被迫要”,两者法律性质有着根本区别,前者受到法律保护,而后者不受。

至于小区里其他宠物主人想出的“套路”,说已经转给别人了,甚至还要伪造转账证据,这就更等而下之了,既失德背信,又违背了合同应有的契约精神。

前几天,儿歌“我在马路边,捡到一分钱”被篡改引发了不小的争议。但是,必须要讲清楚,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,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,拾金不昧和依法获得悬赏的报酬,两者并不矛盾。不要用道德去绑架是非清楚的法律关系。就像“牛妈”说:拿不拿这1万块钱可以由自己决定,但对方不能承诺了不给。

支持“牛妈”不是为了给“牛妈”争一口气,而是要立下这样的法治标杆。如果法律不给这种是非明确的事情撑腰,那么人人都可以耍赖,社会的诚信值也就下降了,所以这不只是钱的问题。

就像法学家耶林所说: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,就是为法律而斗争。讨回这1万块钱的报酬,也是为社会诚信而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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